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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诉拍卖公司假一赔十被驳

2012-05-07 19:30 | 来源:北京晨报 | 编辑:潮流专家

认为所拍工艺品与宣传不相符,钟女士将拍卖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5500元购买款并给予三倍赔偿。一审判决拍卖公司返还5000元拍卖费以及500元佣金费,钟女士需返还拍品后,钟女士提出上诉,要求“假一赔十”。北京晨报记者近日获悉,因拍卖公司事先告知对拍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认为拍品不符宣传

去年3月,钟女士参加了北京润德尚品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举行的大型民间艺术品收藏无底价拍卖会,以5000元的价格拍下名称为“大师作品、和田玉金皮籽料一统天下把件”的拍品,并支付拍卖公司5000元拍卖费及500元佣金。但拍下该拍品后,钟女士发现鉴定书和拍品上均没有大师落款,后又得知该拍品的外皮不是“籽料”的玉皮,色应该是人工染色,料是下品山料。故起诉要求判令撤销合同并返还5500元购买款;要求被告三倍赔偿以及赔偿其材料费和交通费等共计430元。

被告否认假一赔十

润德拍卖公司否认其承诺过假一赔十,称拍卖须知及拍卖规则在醒目位置明确了注意事项,拍卖公司对拍卖目录上的拍品不承担担保责任,且拍卖公司对所有拍品进行了四天预展。公司已充分做到告知义务。

一审判决被告返还钟女士5000元拍卖费以及500元佣金费,钟女士则需返还拍品。后钟女士上诉要求改判退还其5500元,并提出十倍赔偿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市二中院认为,拍卖前,拍卖公司将拍品进行了预展,并在《竞拍须知》中声明拍品由民间征集竞得,拍卖公司对拍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钟女士在知晓上述瑕疵担保条款,并且在竞买前能够充分了解涉案拍品实际状况的情况下,仍自主选择参与竞拍,最终拍得涉案拍品,其应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

因拍卖公司表示如钟女士同意返还拍品,则愿意返还钟女士5000元拍卖费用及500元佣金费用,对此法院不持异议。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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